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人們之間的交往越趨復雜,擔保的運用也更加頻繁,同時為了保障擔保人的利益,反擔保這種擔保形式也隨之產生。那么反擔保的概念是怎樣的,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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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概念是怎樣的,有哪些條件?
福建聯(lián)合信實(龍巖)律師事務所吳凱凱律師解答:
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設立反擔保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x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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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聯(lián)合信實(龍巖)律師事務所吳凱凱律師解析: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反擔保的種類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和求償保證三種。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
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因此,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只要滿足反擔保的成立的條件,從而簽訂的反擔保合同是合法的,同樣具有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