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一般是一方違約才能夠出現的情形。
繼續(xù)履行有什么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fā)生,那么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tài)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fā)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xù)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fā)生。否則,無異于強債務人所難,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繼續(xù)履行不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guī)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并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后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于債務人未免不公。
所謂“合理期限”,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最終要由法院在個案中具體地加以判斷回答。
繼續(xù)履行和賠償損失能否并用?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賠償損失和繼續(xù)履行合同兩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可以并用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后繼續(xù)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