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后。那么,拘傳后如實供述,可以當作自首判定嗎?
網(wǎng)友咨詢: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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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馳晟律師事務所祁廣輝律師解答: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拘傳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如果是供述司法還沒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以按自首進行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祁廣輝律師解析:
一般來說,自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犯罪人自動投案。指犯罪事實或犯罪人尚未被發(fā)現(xiàn),或者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犯罪人但未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已實施了犯罪并聽候處理的行為。對于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的行為。
2、自動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須自動直至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多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須接受國家的審判。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