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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可以繼承生父遺產嗎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案例
未婚女子張某與有婦之夫王某同居期間懷孕,后迫于家庭壓力,二人分手。張某和李甲結婚,婚后5個月生下女兒李乙?,F(xiàn)王某亡故,李乙持有關證據(jù)材料起訴要求繼承王某的遺產。王某的家人對李乙與王某之間的血緣關系予以認可,但認為張某和王某同居時李乙并未出生,李乙是張某和李甲結婚后才出生的,李乙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
對該案處理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乙雖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認領李乙,故李乙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不是張某的前夫,李乙也不是李甲的繼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間是養(yǎng)父養(yǎng)女關系,故李乙對生父王某的遺產無權繼承。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李乙在張某和李甲結婚時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張某也不是合法夫妻,但非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法律權利,李乙實質上是李甲的繼子女,李乙對生父王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李乙是張某和王某同居期間孕育的胎兒,其出生則在張某和李甲結婚之后。雖然李乙在張某和王某同居期間只是個胎兒,但在張某和李甲結婚后出生的李乙,和王某之間的血緣關系沒有改變。對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也有親權,且該親權并非需要通過生父母認領才能獲得。因王某沒有,故對其遺產適用法定繼承,李乙作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王某的遺產。所以,第一種意見顯然不能成立。
2、第二種意見反映了該案的難點,即李乙和李甲之間的身份關系的確定。李甲顯然不是李乙的生父,那他是否是李乙的養(yǎng)父呢?養(yǎng)子女是指因的成立與養(yǎng)父母形成父母子女關系的子女,養(yǎng)子女的地位是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取得的,只有存在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才能形成養(yǎng)父母子女關系。收養(yǎng)法規(guī)定收養(yǎng)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衫罴撞]有登記收養(yǎng)李乙,而且有配偶者收養(yǎng)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yǎng),而張某卻系李乙的生母,不存在收養(yǎng)問題,故李乙也不是李甲的養(yǎng)子女。雖然養(yǎng)子女在與養(yǎng)父母形成父母子女關系后其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即行消除,養(yǎng)子女只能繼承養(yǎng)父母的遺產,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但是李乙并非李甲的養(yǎng)子,李乙也未與他人形成養(yǎng)子關系,故不排除其對生父王某遺產的繼承權。
3、李乙是否就是李甲的繼子女呢?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實質是繼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與他人結婚,而其生父母之間是否為合法夫妻,該婚姻屬初婚還是并不影響其繼子女地位的取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解釋,是對過去社會現(xiàn)實的反映,而今婚外性行為增多,法學研究理應對此予以關注。如上所述,王某與張某系關系,張某與李甲是初婚,不影響李乙與李甲之間繼子女關系的成立。繼子女不同于養(yǎng)子女,對其生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李乙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生父王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