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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同時,為加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穩(wěn)定勞資關系,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了雙倍支付賠償金的規(guī)定。法律快車提醒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就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