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判決方式,保證男女平等,保護兒童婦女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等。個人財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在婚姻當中獲取的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還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些都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
第一,男女平等?;谒鶓指畹呢敭a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于平等地位。
第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資料圖)
第三,尊重當事人意愿。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xiàn)。尤其是一方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自不應加以禁止。
第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二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第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非法所得的財產,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yè)、工作和業(yè)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y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shù)恼疹櫋?/p>
根據以上內容可知,一般對于夫妻財產的分割可以夫妻自行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不了的可以上訴到法院。以上是法律快車編輯對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判決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訴,可以咨詢法律快車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yè)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