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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首先,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只要是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無論該質量問題是否嚴重到符合解除合同條件,都可以要求退貨。這個規(guī)定,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很大。國家“三包”規(guī)定中,一般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九條。再如《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一條。本條“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的規(guī)定,等于規(guī)定消費者七日內因商品質量問題可以退貨的權利,適用于所有情況。其次,本條規(guī)定,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這里的“法定解除合同條件”,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也就是根本違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對于商品的質量問題來說,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可以包括嚴重的質量問題致使商品根本無法具備應用的使用性能,或者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但“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不是判斷根本違約的唯一標準,實踐中可能有的質量問題嚴重到無需修理就可以認為是根本違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退貨,即解除合同。最后,如果商品的質量問題并未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即“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更換、修理等違約責任。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