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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站在三分線附近看別人投籃,竟意外被砸傷?近日,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小張父母賠償原告小呂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6231.5元。
2022年8月,小呂與朋友相約去某校的球場打籃球。小呂等人到場時,小張正在球場練習投籃,小呂等人便先站在球場三分線附近觀看。小張投球時,籃球砸在籃球板上回彈,砸到抱著籃球的小呂的手指,致其手指受傷。次日,小呂前往衛(wèi)生院檢查,檢查結果為左手小指中節(jié)指骨基底部骨折。
法院認為:本案系健康權糾紛。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案中,被告小張在練習投籃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籃球打中籃板時反彈砸中在旁邊看球的原告小呂手指,致其左手小指中節(jié)指骨基底骨折,其應對原告的損傷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以其年齡及智力發(fā)育程度對于籃球運動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在他人進行籃球運動時,應當站在安全距離之外觀看,而不是站在籃球場旁,對其損害,原告小呂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和原告損失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小張承擔60%的責任,原告小呂自行承擔40%的責任為宜。
被告小張辯稱,原告小呂是在打籃球過程中受傷,屬于自甘風險行為以及原告存在二次傷害的可能,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提交證據佐證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小呂并非在打籃球的過程中受傷,本案不適用自甘風險的規(guī)定,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因被告小張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被告小張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