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怎么去法院申請行使留置權
1、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根據《物權法》第237條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從物權法的規(guī)定分析,債務人此時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并不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參照《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guī)定,由于債務人此時與留置權人之間對債務本身并無異議,故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程序解決。
與此類似的,《合同法》286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法定抵押權,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法定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須證明法定抵押權存在及法定抵押權具備執(zhí)行條件的證據,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就法定抵押權否成立及是否符合執(zhí)行條件提出異議的,應當終止執(zhí)行程序,駁回承包人申請。此種情形,應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確認之訴,以確認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待獲得生效勝訴判決后,才能申請法院拍賣。
2、緊急留置權的行使。
緊急留置權制度,債權未到期之前,債務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債權人是否可以就標的物成立留置權。《物權法》并未有相關規(guī)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12條確定了緊急留置權制度。
3、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即便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仍能基于不知債務人對交付財產無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劉只能債務人的財產?!稉7ń忉尅返?08條規(guī)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82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之前必須要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不能夠跟法院申請留置權,需要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去法院申請行使留置權的時候不知道具體做法,想要爭取權益的人可以找律霸網律師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