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債子償是合法的嗎
其實父債子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里的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這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確定、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系,并承擔最終結果。由此可見,不管是父親借了多少錢,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其所借款項的用途與其他人無關。那么,它與債權人的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僅對他們這些當事人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有借款的人才有還款的法定義務,與其他人一點關系也沒有。
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xù)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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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guī)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即對于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2、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3、清償優(yōu)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yōu)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zhí)行遺贈;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子女沒有代替父母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但在以下情況,子女應當代替父母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
2)、繼承了父母遺產的,但償還債務僅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所,在所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債務,對超出部分不付償還義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