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滯納金: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zé)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guān)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滯納金時間與計算方法:
1.滯納金開始計算的時間從用人單位未按時繳費日起算,一直到重新開始繳費的那天。
打個比方,如果繳費時間是15日,自從2018年1月15開始起未繳費,然后到2018年10月15日重新繳費,一共也就是10個月,那就是全部需要補繳滯納金的全部時間。
2.欠繳費之日起,按日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這是每天都要計算進去的,如果每月按照900元來說,按照上面所得到的時間也就是10個月,一共300天。
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個月到繳費那天一共是10個月,那么900*0.05%*300(天數(shù))
第二個月到繳費那天一共是9個月,那么900*0.05%*270(天數(shù))
以此類推,最后一個月,也就是30天,然后將所有的月份加起來就是滯納金費用。按照社保局的規(guī)定,按照上面所說,如果是第一個月應(yīng)繳納日期后的一個月之內(nèi)補繳,都是不扣費的,也就是如說如果8月15日是應(yīng)繳納時間,那么到9月14日前都是不核算滯納時間,這樣就有比較寬松的時間找工作或者找到下一家承接社保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