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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談判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
國際商務談判是國際貿易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簽訂貿易合同的必經階段。談判決定著商業(yè)利益的大小,決定企業(yè)的生存發(fā)展,因此一向受到談判雙方的高度重視,常常派出精兵強將。然而很多情況下,談判雙方重視的是談判的結果是否達到自己的目的,強調自己利益的滿足,往往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很多人以為只有簽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前所交換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約束力,也就不會導致責任和義務。這種想法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有的情況下,合同與非合同之間的界限很模糊。商事交易經常在沒有明確的要約、反要約或承諾的情況下即被完成。有時,交易雙方可能就主要問題達成協(xié)議,然而這個協(xié)議可能僅僅是原則性的。一些重要的問題尚未解決,該協(xié)議也就不完整。那么,合同與先合同協(xié)議有什么區(qū)別?什么時候先合同協(xié)議會生效有約束力?在現(xiàn)代商務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幾輪談判的結果,在談判過程中,雙方經常會把已經達成的共識意見付諸書面,在真正的合同簽訂之前達成多個協(xié)議。正式合同簽署之前會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協(xié)議達成,這些非正式的協(xié)議并不總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這就要求我們談判人員必須認真了解跨國商務談判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了解不同國家關于先合同義務的不同規(guī)定,才能避免面臨意想不到的責任,減少損失。
依據美國普通法,談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商務談判雙方可以自由談判,自由終止談判,而不必承擔責任。即使有這樣的傳統(tǒng),美國法院也逐漸開始承認某些情況下的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包括互相協(xié)助、互相保護、互相照顧、誠實信用等義務。當一方合理的相信雙方能達成最終協(xié)議時,可以適用信賴損失理論以保護無辜的一方,這也被稱為禁止反言理論。據此,法院可以給予無辜一方以適當的救濟,如果一方承諾簽署合同并且另一方合理信賴此承諾,此時法院會認定此承諾有約束力以避免不公平狀況發(fā)生。例如,當賣方提出要約并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后,又無法依據要約條件履行,導致買方無法做出承諾,此時,賣方或因疏忽大意,或因非誠實信用阻止了合同的最終達成,應當承擔責任。另一種情況是一方對可能影響對方做出締約決定的情況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要承擔責任。如買方簽訂了合伙協(xié)議,因為合同對方提供的關于投入資產的價值的錯誤信息讓買方做出締約決定。此時買方有權獲得真實信息條件下的所有利益。
國際談判中有狠多要注意的問題。特別是合同、先合同方面的,談判時要熟知先合同的義務。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