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F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二、定金和違約金有何區(qū)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并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征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fā)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通過閱讀上文我們對這個問題有了大致的了解。綜上所述,定金實際上也是違約金的一種。我們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中只能任選其一。如果兩個條款同時生效,那么就違背公平原則,對違約方明顯是過于苛刻了。所以我們要結合合同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