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履行的必要性
(資料圖)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是第三人能夠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若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則第三人代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議。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債務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合同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締約當事人,世非合同當事人,無需參與合同的訂立或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只需第三人單方表示其愿意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眨蛘吲c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情務的協議即可產生效力。
(二)合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故在此意義上講,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而非義務主體,對于合同的債權人而言,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待,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時,由合同債務人負責履行。
(三)第三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出于惡意,給債權人造成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而且,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為履行條款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旁人在履行期限內沒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予以補正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代為履行的后果
一般具體的法律條文是由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組成的,法律規(guī)范設置了一個或數個假定的構成要件,只要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符合這些規(guī)范要件,則預定了它的法律后果。
但有一條法律卻不是這樣的,依該條規(guī)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狈治鋈缦拢?/p>
第一,這一規(guī)定清楚地表明了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屬合同當事人,實體法亦無規(guī)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應成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第三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能否代替?zhèn)鶆杖寺男?有無效力?例如,對合同債務的清償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為合同保證人清償債務;抵押權順序在后的人向順序在前的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無擔保權的債權人清償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債務;合伙人清償合伙的債務的第三人等,對此,合同法雖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應參考國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規(guī)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縱有異議,也不能拒絕第三人清償,否則應負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
第三,對法律規(guī)定應親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質應親自履行的,則不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應為金融機構,則不允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貸款義務;承攬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主要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拒絕接受第三人單方面的代為履行。
合同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一般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只能是某一方提出讓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如果愿意代替某一方履行合同,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重新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轉移。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yè)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