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委托趙某某向其債務人曹某某索要20萬元欠款并向趙某某承諾當曹某某還清欠款后,免除趙某某欠其的3000元債務。但曹某某拒絕還錢,張某某便指使趙某某在曹某某家門口噴漆,寫大字等字樣。在經(jīng)公安部門批評教育后,被告人張某某不知悔改再次指使被告人趙某某將曹某某小轎車的前后擋風玻璃砸碎。后曹某某報案,本案由烏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趙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檢察機關(guān)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認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趙某某在討債過程中多次使用軟暴力手段,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和生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2019年12月4日,烏達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件,庭審過程中,二位犯罪嫌疑人也自愿認罪認罰,當庭悔過,法院全部采納了我院的量刑建議,對二人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尋釁滋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釋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評或者處理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
檢察官溫馨提示
近年來,因債務人久拖不還,債權(quán)人法律意識欠缺,討要債務心切等原因,以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非法討債方式層出不窮。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但合法債權(quán)采用非法暴力方式討要卻要承擔法律責任。案例中,當事人張某某因要討回自己的合法債務,采用辱罵、恐嚇的行為已觸犯法律底線,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公民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采取合法、合理的正當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比如,采取雙方協(xié)協(xié)商、法院訴訟等方式討要債務。切莫因一時沖動,采取非法方式討債,使自己身陷囹圄,造成討債不成,反而討來手銬的嚴重后果。公民也要樹立正確的金錢觀,義利觀,切不可采取非法方式幫助他人討債牟取暴利,最終只能自食惡果,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