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證據有:
(1)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fā)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評估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fā)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受損財產的權屬證明;
(8)其他證據。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如果是由于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則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要注意的,由于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若侵害人是兩人以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權的客體遭到破壞,其價值的貶損、減少或完全滅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系,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
侵權之財產損失的類型:
財產權益作為民事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財產權侵權責任即以上述財產權利為對象的損害賠償。一般而言,財產損失分為以下幾種:其一,侵害他人物權所帶來的財產損失。對于物權的直接損失,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進行追償,即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財產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將賠償標準定為損害發(fā)生當時的市場價值。其二,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導致的財產損失。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在侵權損害賠償上的差異就在于如何對市場價值進行判斷。無形財產權更多地表現為潛在的、隱形的價值,具有財產與人身權利相結合的復合性,并且知識產權中的無形財產利益因其價值的擴展性以及其特有存在狀態(tài)和保護途徑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正因為知識產權侵權具有特殊性,所以侵權人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由單項法律予以規(guī)范。因此,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首先適用單行法的規(guī)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其三,侵害股權等其他財產權所導致的財產損失。股東因出資而依法取得參與公司事務并享有財產權益的權利,侵害股權而造成財產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