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是什么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
(三)依照刑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刑事賠償的請求人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規(guī)定,主要包括:
1、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2、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三、
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1、支付賠償金。
2、返還財產。
3、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