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1、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僅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作為被侵權人的自然人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其他民事主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其精神,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近親屬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1)相關被侵權人死亡(不同于死亡賠償金);(2)死者的名譽、隱私、姓名、肖像、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侵害債權、物權或者不履行財產性給付義務的合同之違約責任,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債權和物權,本質上屬于財產權,不屬于人身權益,對其侵害造成的是財產性質的損害,應當以賠償財產損失等方式予以救濟,而不能以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救濟。但是,侵權人實施侵害債權或者物權的行為同時造成被侵權人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被侵權的自然人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履行財產性給付義務的違約行為給合同的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違約行為同時給對方(自然人)造成人身權益方面的損害的,對方(被侵害的自然人)得對因人身權益被侵害產生的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以“精神愉悅”等為主要給付內容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其主給付義務,沒有滿足對方當事人“精神愉悅”需求,甚至使對方當事人產生精神不快或痛苦的,違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此等“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害的損害賠償,仍然屬于違約的損害賠償。在旅游合同等服務類合同中,常出現此等違約以及責任承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