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危?/p>
1、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