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四種: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jù)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chǎn)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或擴大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該規(guī)則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責任就無需相抵。
第二、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或擴大有過錯,該過錯可能是故意,可能是過失。該過錯致使受害人的行為成為損害事實發(fā)生或擴大的原因。過錯的形態(tài)和大小影響到加害人責任減輕的程度。
第三、該規(guī)則的結(jié)果是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