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是什么意思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zhì)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二、一審的程序是什么
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guān)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序。一審程序也叫第一審程序、初審程序。
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一審程序均有詳細規(guī)定
三、一審與二審的區(qū)別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如下:
(一)性質(zhì)不同
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guān)管轄權(quán)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jù)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jiān)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jiān)督。
(二)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審程序是由于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quán),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fā)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quán),對于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fā)生的。
(三)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四)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guān);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五)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六)裁判方式不同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七)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一審是當事人對某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二審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上訴,上級法院受理開庭。 我國采取的是二審終審制,即二審法院判決為終審判決,二審法院判決生效后,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訴都要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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