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約定有效嗎?
債權轉讓后原管轄約定是有效的,債權轉讓只是改變了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由受讓人取代了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并不會改變原來合同中其他的內容,所以原管轄約定是有效的。
公司對債務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積極清償債務。債務的清償嚴格按照借貸合同的約定進行償還,不論是債務種類、金額還是約定的結算期限,公司主動安排資金,及時還債,盡可能的節(jié)省債務資金流通產生的成本與費用。
(二)對債務進行重組利用。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具體說來,有以下方式:
1、以資產抵消債務。這是典型的還債方式,通過以資產抵消債務的方式清償債務,對公司來說,不失為一個好的還債方法。
2、以應收賬款抵消債務。應收賬款指該賬戶核算企業(yè)因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以及代墊運雜費和承兌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業(yè)承兌匯票。
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yè)的銷售行為發(fā)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以債權抵消債務,可以理解為債權轉讓。以轉讓的債權抵消應清償?shù)膫鶆铡?/p>
3、以相應的股權或債權償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債權可以轉讓。債權是公司的一種財產,可以作為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但是由于股權價值易變動,債權不一定能實現(xiàn),因此,用股權或債權清償債務要得到債權人的許可。
4、以勞務抵償債務。勞務也是一種財富,經債權人許可,公司可以派遣勞務或者其他形式的勞務償還債務。但是對勞務的價值確定和償還最好以書面方式約定。
5、以固定資產償還債務。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企業(yè)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yè)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因此雖然固定資產可以作為財務清償債務,但是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最好用其他方式,以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轉。
(三)將債務化為資本。在無資金還債時,公司要積極與債權人溝通,及時將債務轉化為資本(股本)。這樣,既可以吸收債權人參與公司管理,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與成功的管理經驗,又可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節(jié)省債務資金應該承擔的利息支出。同時,還可以克服債務的消極影響,轉變資金供應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