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lián)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榍皞€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fā)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jù)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后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中的債務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應滿足的條件
(1)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2)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
(3)須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
2、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第一個認定標準:“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即平時我們所說的“共簽共債”,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共同舉債,則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規(guī)定的重要意義在于引導債權人主動規(guī)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意識。
第二個認定標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不可能每一筆借款都向另一方匯報,并征得另一方同意,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法律賦予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小額開支的“家事代理權”,例如,借錢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給孩子交學費、交水電費等。
第三個認定標準: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如果舉證不能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該條款強化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是防止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
第四個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虛構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
3、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