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應該如何分擔: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xié)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xié)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三)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該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于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的原則:
1、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2、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男女平等和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6、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7、協(xié)議離婚所訂立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受害方可以在離婚后的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顯失公平不能成為推翻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理由。
8、有證據證明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給加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