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產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合同之債”是市場交易的常態(tài),“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侵權之債”是市場交易的變態(tài)。在計劃經濟條件之下,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包括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均通過行政手段、指令性計劃和票證安排,因此沒有“債權”概念存在的基礎。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yè)之間也簽訂所謂“經濟合同”,但這種合同的實質是“計劃”而不是“債”??梢?,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差異不在合同,而在“債權”,“債權”是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連接點”。
債權的法律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yōu)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