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債務承擔一般可以分為兩種形式:
1.由承擔人與債權人簽訂債務承擔契約。這種契約一旦成立,無須征得債務人同意,即產生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效力;
2.由承擔人與債務人簽訂債務承擔契約。找法網提醒您:這種契約一旦成立,債權人直接取得請求承擔人履行債務的權利,但在債權人表示享受其請求利益之前,承擔人可以變更或撤銷該契約。需要注意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約定是連帶責任關系,也可以約定是非連帶責任關系。
債權轉讓需要三方一致確認嗎:
一、債務轉讓協(xié)議需要三方一致確認嗎
很顯然,既然是三方之間簽訂的債務轉讓協(xié)議,那么當然是要由三方當事人都同意之后,那么該協(xié)議才能簽字生效。換言之,債務轉讓協(xié)議是需要三方一致確認的,尤其是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二、債務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1、不能轉讓的債務包括: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要注意:
(1)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2)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