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凍結的法律依據(jù)
拆遷凍結的法律依據(jù)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也可以理解為從發(fā)布拆遷公告之日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之日的時間段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拆遷凍結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規(guī)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所以拆遷凍結的房屋不能進行購買、出售或者更名等行為。律師表示,房屋拆遷后,開發(fā)商是按照原房屋產權證上的相關內容,對業(yè)主進行補償,因為被凍結的房屋無法進行更名,所以購買此類房屋對于買方來說,風險比較大。
國家法律有規(guī)定禁止出售被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如果購房者執(zhí)意要購買,那買賣雙方的交易則屬于私下交易,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