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造貨幣和偽造什么區(qū)別
變造貨幣和偽造區(qū)別在于客觀行為不同,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偽:
1.“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值,“偽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zhì)加工為貨幣。
2.變造后的貨幣,有原幣成份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tài),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為面值更大的貨幣。
3.變造假幣一般要投入原幣成本,數(shù)量也不很大,而偽造則可以大量進行,危害更大,因此處刑不同。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雖然都是針對貨幣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是二者的構成條件、社會危害性以及處罰都有明顯區(qū)別。
二、變造貨幣和偽造貨幣構成犯罪的怎么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變造貨幣罪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實施了變造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變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變造的貨幣進入流通,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