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立功表現(xiàn)類型有哪些?
1.檢舉人主動型。
(1)檢舉人為了得到從寬處理,主動尋找可以檢舉的對象,從而以某種條件與被檢舉人達成交易,企圖通過檢舉揭發(fā)立功。
(2)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2.被檢舉人主動型。
被檢舉人主動尋找其他犯罪分子,從而以某種條件讓其他犯罪分子去檢舉揭發(fā)自己,企圖使檢舉人達到立功的目的。
3.中間人介紹型。
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雙方本來都沒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經中間人介紹、聯(lián)系,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檢舉人一方檢舉對方,企圖達到立功的目的。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犯罪立功如何認定?
1、單位犯罪后,也完全有可能因其認識的提高,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接受司法審判,并以數(shù)倍之多挽回損失或揭發(fā)、檢舉其他單位或合作單位或個人。當然這必須是以單位的名義,體現(xiàn)真正的單位意志下的行為。確立單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給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提供一個悔罪或者將功補過的機會,鼓勵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積極主動地檢舉揭發(fā)其他違法犯罪,或為司法機關提供破案線索,或協(xié)助司法機關緝捕案犯以盡快消除社會隱患,或實施有益于社會的行為來彌補其犯罪給社會帶來的損害,而這些又都將促進犯罪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良性轉化,以節(jié)約刑事司法成本。
2、主體條件。按照新刑法第30條之規(guī)定,犯罪單位包括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
3、時間方面。單位立功應該在犯罪預備和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間,如果在預備之前,單位縱使有犯罪意思,也僅是單純的犯意過程,構不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立功的問題。因為此時單位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沒有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絲毫的危害。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自然也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
4、行為條件。由于單位立功必須要落實到單位的行為上,故單位立功的行為條件是指犯罪單位在法定時間條件內實施哪些行為才能成立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