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低價賣東西算不正當競爭嗎
低價賣東西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yè)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guī)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二、
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形式。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失嚴重、情節(jié)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分粚洜I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guī)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guī)定。
三、
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guī)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