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搶注35類商標原則上是不違反刑法的,但會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商標局對惡意搶注者的申請會予以駁回,不予公告;如果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失的,需要向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
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