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訴訟解決商標爭議(為符合WTO的要求);
2、自然人可申請商標(后因自然人搶注而禁止);
3、商標的構成要素擴大(增加了三維標志即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
4、經裁定異議不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去的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5、一般的商標異議期間為五年,惡意搶注、馳名商標異議不受五年的限制等等。
總之,新商標法新增加23條,修改23條,保留18條。形成8章64條的新商標法。
二、修改后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所謂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侗Wo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6條之2對馳名商標提供了特殊保護,trips協(xié)議第16條又將這種特殊保護從商品擴大到服務,并有條件地從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擴大到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在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原商標法對此問題并未涉及。雖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發(fā)布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了規(guī)定,但沒有提高到法律的層次予以特殊保護。為適應巴黎公約和trips協(xié)議上述規(guī)定的要求,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新商標法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
依新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就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均不予注冊并禁止在中國境內使用該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注冊人惡意注冊的,則不受該期限的限制。若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救濟。
為統(tǒng)一執(zhí)法,便于人民法院和商標局依法認定馳名商標,新商標法還采取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辦法,對認定馳名商標應予考慮的因素作了規(guī)定,即:
(1)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3)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這樣,既使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特殊保護有法可依,有助于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同時,也使這種特殊保護與巴黎公約和trips協(xié)議的規(guī)定相一致,適應了我國加入wto后的需要。
三、商標法客體是什么
(一)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具備顯著特征,便于區(qū)別
(二)不得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1、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2、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標志,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三)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混同,不能獲準注冊。而徑行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