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chǎn),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chǎn)為其遺產(chǎn),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chǎn)。
“繼承人包括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義務人,以及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些都算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