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的債務承擔?
1、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而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扔枰酝猓瑐鶛嗳宋醋鞅硎镜?,視為不同意?/p>
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并存的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同意嗎?
無需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債權人即可。我國法律規(guī)定,債權轉讓分為并存的債務轉讓和并存的債務轉讓,并存的債務轉讓并沒有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而是對其有利的,所以無需經過同意;但需要通知債權人,才會對其生效。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